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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荆门市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为JingMe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JMC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在荆门市境内从事建筑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方针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提高,为促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发挥其支柱产业作用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监督单位是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荆门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荆门市象山一路22号海逸城市酒店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研究探索荆门市建筑行业发展方向,贯彻落实上级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地方规章,并参与有关活动。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实行自律的行业规则,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行业内考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利益;
   二、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代表本行业对与本行业发展、改革及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新技术(标准)推广、信息交流等活动;
   四、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制定并负责实施行业协会内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
   六、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对市建筑业协会县、市办事处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
   八、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辖区内从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的合法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随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维护本地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会员资格、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监督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两次以上理事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单位推选的理事即为该单位的代表,该理事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理事职务随之终止,空缺的理事名额仍由理事单位另行选派、递补并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同意后行使理事职权,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会员大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暂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资深专家、优秀企业领导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业务监督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全面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经费开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到会会员代表通过后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收支依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法定代表人对本会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和出纳人员实行岗位分设,不相容业务分离。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 办清交接手续。接管人员应承接前期账簿余额,延续会计核算,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 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监督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监督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监督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监督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2月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改审议,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